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法院對於通訊監察之聲請,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核復之規定,係法院辦理審查之最長時限,法官仍宜儘速妥適辦理。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聲請之核復,有無逾越同條項規定之四小時或八小時,均不影響檢察官聲請之合法性,法院毋庸審查。 法官認有必要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簡便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並作成紀錄備查,或逕行核復。(本法五、施行細則四)
六、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法院對於通訊監察之聲請,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核復之規定,係法院辦理審查之最長時限,法官仍宜儘速妥適辦理。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聲請之核復,有無逾越同條項規定之四小時或八小時,均不影響檢察官聲請之合法性,法院毋庸審查。 法官認有必要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簡便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並作成紀錄備查,或逕行核復。(本法五、施行細則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