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法院對於通訊監察之聲請,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核復之規定,係法院辦理審查之最長時限,法官仍宜儘速妥適辦理。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聲請之核復,有無逾越同條項規定之四小時或八小時,均不影響檢察官聲請之合法性,法院毋庸審查。 法官認有必要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簡便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並作成紀錄備查,或逕行核復。(本法五、施行細則四)
根據上述法規,第六條規定了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首先,法院對於通訊監察的聲請,應在四十八小時內進行核復,這是辦理審查的最長時限。此外,法官應盡快進行適當的處理。至於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聲請的核復,是否超過規定的四小時或八小時並不影響檢察官聲請的合法性,法院無須進行審查。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可以通過電話、傳真或其他方便的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並做紀錄備查,或直接進行核復。(參考資料: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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