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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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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偵查中案件,僅檢察官得聲請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司法警察機關不得逕向法院聲請。(本法五、六,施行細則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偵查中的案件只有檢察官才有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司法警察機關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通訊監察。這條規定旨在確保通訊監察的合法性和程序正確性。實施細則四也對此進一步明確規定。

  • 偵查名詞
  • 名詞
  • 通訊監察書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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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偵查中案件,僅檢察官得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司法警察機關不得逕向法院聲請。(本法五、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