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偵查中案件,僅檢察官得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司法警察機關不得逕向法院聲請。(本法五、六,施行細則四)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偵查中的案件只有檢察官才有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司法警察機關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通訊監察。這條規定旨在確保通訊監察的合法性和程序正確性。實施細則四也對此進一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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