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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法院辦理登錄通訊監察案件、彌封卷宗,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通訊監察資料,應由專責人員為之。(本法施行細則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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