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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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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辦理登錄通訊監察案件、彌封卷宗,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通訊監察資料,應由專責人員為之。(本法施行細則二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述的法條內容,第 4 條規定了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根據該條規定以及引述的法律資料,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時,法院應指定專責人員來進行登錄監察案件和彌封卷宗的工作。此外,法院還可以查詢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通訊監察資料。該資料可提供有關監察案件的相關資訊和紀錄。 參考資料: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最新版本)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法條解釋和詮釋性文件 - 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相關規定和使用手冊

  • 通訊監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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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法院辦理登錄通訊監察案件、彌封卷宗,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通訊監察資料,應由專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