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辦理登錄通訊監察案件、彌封卷宗,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通訊監察資料,應由專責人員為之。(本法施行細則二十)
根據引述的法條內容,第 4 條規定了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根據該條規定以及引述的法律資料,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時,法院應指定專責人員來進行登錄監察案件和彌封卷宗的工作。此外,法院還可以查詢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通訊監察資料。該資料可提供有關監察案件的相關資訊和紀錄。 參考資料: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最新版本)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法條解釋和詮釋性文件 - 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相關規定和使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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