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院受理聲請通訊監察案件,應隨到隨分,並確實載明收案之年月日及時分。專責人員應即列印歷次監察紀錄表及審查表附卷,陳送法官審查。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對應到「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具體說明或相關法條。因此,我無法提供對該條例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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