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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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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受理聲請通訊監察案件,應隨到隨分,並確實載明收案之年月日及時分。專責人員應即列印歷次監察紀錄表及審查表附卷,陳送法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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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對應到「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具體說明或相關法條。因此,我無法提供對該條例的解釋。

  • 通訊監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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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法院受理聲請通訊監察案件,應隨到隨分,並確實載明收案之年月日及時分。專責人員應即列印歷次監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