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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法院受理聲請通訊監察案件,應隨到隨分,並確實載明收案之年月日及時分。專責人員應即列印歷次監察紀錄表及審查表附卷,陳送法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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