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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法官對於聲請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案件,應注意聲請書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其監察對象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記載偵、他字案號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各款規定之監察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提出具體事證釋明有相當理由之情形。其僅抄錄法條規定,並據以聲請者,不得遽以准許。(本法五、六,施行細則四、十一,釋字第六三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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