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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法院對於聲請通訊監察證據,毋庸經嚴格證明,以行自由證明為已足,如經綜合判斷,具有一定可信度者,亦得據為准駁。(本法五、六、七、十一之一,施行細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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