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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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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院對於聲請通訊監察證據,毋庸經嚴格證明,以行自由證明為已足,如經綜合判斷,具有一定可信度者,亦得據為准駁。(本法五、六、七、十一之一,施行細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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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0條的規定,法院對於聲請通訊監察的證據,不需要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只需進行自由證明即可足夠。也就是說,申請通訊監察的證據可以根據一定的可信度進行綜合判斷,而無需進行過於嚴格的證明。 例如,如果申請通訊監察的證據包括一段被監察人的通話錄音,法院可以根據錄音的內容、錄音的來源以及其他相關證據的認證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該錄音的可信度,以確定是否要接受該錄音作為證據。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簡化證明程序,對於符合一定可信度的證據,法院可以根據綜合判斷的原則,予以准駁。這樣做可以提高審判效率,同時也能保障合法證據的使用。 參考資料: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監察院司法及法制改革委員會 相關文件

  • 通訊監察名詞
  • 證據名詞
  • 嚴格證明名詞
  • 自由證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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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法院對於聲請通訊監察之證據,毋庸經嚴格證明,以行自由證明為已足,如經綜合判斷,具有一定可信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