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法院就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聲請,得於聲請書上逕予核復,並記載理由要旨。不予核發者,必要時,得附具理由要旨。(本法五、六,施行細則五,刑事訴訟法四百零四、四百十六)
根據法律上的注意事項第11條,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時,對於核發通訊監察書的聲請,法院可以直接在聲請書上審核並做出核復,並在核復中記載相關的理由要旨。如果法院決定不核發通訊監察書,必要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附帶相關的理由要旨(參考資料: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刑事訴訟法第404、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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