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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法院就通訊監察書之聲請,得於聲請書上逕予核復,並記載理由要旨。不予核發者,必要時,得附具理由要旨。(本法五、六,施行細則五,刑事訴訟法四百零四、四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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