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院專責人員就聲請通訊監察案件,應依法官准駁之批示,製作通訊監察書、調取票、補行聲請調取票通知書、通訊監察認可通知書或駁回通知書,送達聲請人,將送達證書附卷備查。(本法五、六、十一之一、十八之一,施行細則五)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注意的事項為第12條,該條規定了法院專責人員應按照法官的批示製作通訊監察書、調取票、補行聲請調取票通知書、通訊監察認可通知書或駁回通知書,並送達給聲請人,同時將送達證書附在案卷中以供查驗。這樣確保了通訊監察程序的合法性和文件的完整性。 此外,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條文及相關解釋,對於通訊監察案件的裁決書或判決書需要符合法律適用的原則,並且保護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意旨,對於涉及通訊內容的監察,應該採取更嚴格的保護措施,包括特定要求和從嚴審查。在通訊監察中,如不符合法律程序或紀錄的要求或未經嚴格審查,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 此外,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三項中也規定了違法監聽情節重大所得之證據資料無證據能力特別規定,即違反該法進行通訊監察情節重大者所取得的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權,避免監聽行為的濫用和侵犯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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