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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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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第二條部分: (一)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皆未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而言,例如:單純受領薪水或工資之公務員或公司職員、勞工等即屬之。 (二)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五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依其五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而言,例如:平均月營業額未逾新台幣二十萬元之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即屬之。 (三)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五年內之平均營業額,逾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者,其負責人即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消費者,不得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四)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如非屬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者,無論其所負債務是否係基於營業活動而生,法院皆應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條例第一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根據第二條,若債務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獲取代價的社會活動,並且營業總額平均每月未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則可以依據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但若負責人代表一家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且該公司五年內平均營業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則不能依據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此外,若債務人不是消費者,即使所負債務是基於營業活動而生,法院也應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參考資料: - 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二條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條、第二條 - 最新的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條例文本

  • 法人名詞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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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規定:「一、關於第二條部分: (一)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