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第五條部分: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事件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為前款之移送。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法院認為對更生或清算事件沒有管轄權,應裁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一旦法院開始了更生或清算程序,就不得再進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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