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關於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部分: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者,監督人或管理人無庸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行使撤銷權。 (二)監督人或管理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法律行為相對人或轉得人請求時,應以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名義為之,更生程序並應請求向債務人為給付。
根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 一、根據第二十條,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如果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況,監督人或管理人不需要根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這表示在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如果監督人或管理人發現有被審查的交易違反了法律規定,他們可以不選擇撤銷該筆交易。 舉例:債務人因無法清償債務而聲請清算,然而在過去的一年內,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清算,非法轉移了一筆資產給他的親戚。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可以不根據第二十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二、根據第二十三條,如果監督人或管理人根據該條規定向法律行為相對人或轉得人提出要求,他們應該以監督人或管理人的名義提出請求。並且,在更生程序下,他們應要求債務人進行給付。 舉例:在清理債務期間,管理人發現一筆以債權為擔保的法律行為可能有問題,他可以根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第三方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並要求債務人進行給付。 以上的解釋基於對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的了解,並參考了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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