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關於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十條部分: 獨任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為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條之裁定,應為實體審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依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以下就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和第一百十條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二十五條:當獨任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針對該條規定所涉事項要做裁定時,應進行實體審查,並在必要時進行言詞辯論。這表示該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裁定前應對相關事實進行詳細的檢查,如果必要的話,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辯論。 2. 第三十六條:當獨任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針對該條規定所涉事項要做裁定時,應進行實體審查,並在必要時進行言詞辯論。這表示該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裁定前應對相關事實進行詳細的檢查,如果必要的話,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辯論。 3. 第九十五條:當獨任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針對該條規定所涉事項要做裁定時,應進行實體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這表示該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裁定前應對相關事實進行詳細的檢查,如果必要的話,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辯論。 4. 第九十七條:當獨任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針對該條規定所涉事項要做裁定時,應進行實體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這表示該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裁定前應對相關事實進行詳細的檢查,如果必要的話,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辯論。 5. 第一百十條:當獨任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針對該條規定所涉事項要做裁定時,應進行實體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這表示該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裁定前應對相關事實進行詳細的檢查,如果必要的話,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辯論。 舉例來說,如果在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中,獨任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需要做出裁定,他們應該詳細審查相關事實,並在需要時進行言詞辯論。這有助於確保裁定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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