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關於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十一條部分: (一)普通保證債權人申報債權時,債權受償額未確定者,宜預估其不足受償額,一併申報之。 (二)監督人或管理人就普通保證債權不足受償額,應調查主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及其他清償能力,予以估定,並將估定金額列入債權表。 (三)監督人或管理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十日或法院所定期限內,編妥債權表,報由法院公告之。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了關於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十一條的相關事項。根據這些規定: 一、普通保證債權人申報債權時,如果債權受償額未確定,應預估其不足受償額,一併申報。 範例:如果一個債權人向消費者申報債權,但債權受償額尚未確定,則該債權人應估計可能的不足受償額,並在申報中一併列出。 二、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對普通保證債權的不足受償額進行調查,包括調查主債務人的財產、收入狀況和其他清償能力,並將估定金額列入債權表。 範例:如果一個監督人或管理人在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時發現有普通保證債權的不足受償額情況,他們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收入狀況和其他清償能力進行調查,然後根據調查結果將估定的金額列入債權表中。 三、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在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十日或法院所定期限內,編妥債權表,並報由法院公告。 範例:一個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在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十日或法院所定期限內,編制完整的債權表,然後提交給法院進行公告。 這些規定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供了相關的指引和程序要求。 參考資料:《民眾金融消費網》(https://www.fcc.gov.tw/lp.asp?ctNode=434&CtUnit=147&BaseDSD=10&m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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