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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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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關於第三十八條部分: (一)監督人、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召集債權人會議,法院認有必要者,始依職權召集之;認無召集之必要者,無庸裁定駁回。 (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未於公告同時召集債權人會議而另行召集者,除應將所指定之會議期日、處所及應議事項,於會議期日五日前公告外,並宜通知債務人、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監督人或管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時,應注意第18條所提到的以下兩個事項: (一)當監督人、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有必要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法院應依職權召集。如果法院認為不需要召集會議,則無需裁定駁回。 (二)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如果法院沒有在公告中同時召集債權人會議,而另行召集的話,除了需要在會議期日前五天公告指定的會議期日、地點和議事事項外,還應通知債務人、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債權人、監督人或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最新版本),這些條文確定了在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時,當局應根據情況召集債權人會議,並在公告中通知相關人員。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期日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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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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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