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關於第五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部分: (一)債權人會議計算可決之債權人人數時,連帶債權、不可分債權或公同共有債權應共推一人行使表決權,其人數僅以一人計算;可分債權應按其債權人人數計算。 (二)債權人會議計算可決之債權額時,連帶債權、不可分債權或公同共有債權應以其債權額計算;可分債權應以債權人權利範圍之數額計算。
根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注意事項第24條第五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條,債權人會議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關於債權人人數: - 連帶債權、不可分債權或公同共有債權應視為同一個人,只能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其人數算作一人。 - 可分債權則根據債權人的人數進行計算。 2. 關於債權額: - 連帶債權、不可分債權或公同共有債權的額度應根據其債權額進行計算。 - 可分債權則根據債權人權利範圍內的數額進行計算。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債權人會議中對各類型的債權人進行公平計算,符合其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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