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部分: (一)更生方案無論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該自用住宅另有其他擔保權者,債務人應證明經其他擔保權人之同意。 (二)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應證明曾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而未成立。法院於債權人會議可決或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前,應使該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延長原約定最後清償期,或依第三項延長履行期限者,應訂明於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可決或法院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不得再為延長。
根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3條,這段法條論述了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之一和第六十三條的一些注意事項: (一)根據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如果更生方案中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且該自用住宅有其他擔保權,債務人需要證明已獲得其他擔保權人的同意。 (二)根據第五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根據該條例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債務人需證明曾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商但未達成協議。在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前,法院應給予債權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三)如果債務人根據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延長原約定的最後清償期限,或根據第三項延長履行期限,債務人應在更生方案中明確訂明。一旦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就不能再進行延長。 其中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根據第五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方案時,需要證明曾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商但未獲得同意。這可以是通過書面證據,如書信往來或協議文件,以證明雙方的協商過程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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