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關於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部分: (一)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應送達債務人、全體債權人、監督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二)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者,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三)法院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時,宜考量債務人之身分、地位、職業、生活狀況、負債程度、可預見之收入、可預期之必要支出及其他一切情狀,在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範圍內,為適當之限制。 (四)債務人違反法院限制之生活程度者,不得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其嗣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並構成本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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