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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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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關於第六十四條、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部分: (一)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者,法院仍應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盡力清償。 (二)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時,債務人以其收入或財產按月清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其數額逾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如承租房屋應支付合理租金之額度,致減少前款普通債權得受償總額者,不宜認已盡力清償。 (三)法院審查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所稱更生方案條件公允時,宜注意下列事項: 1.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清償數額。 2.保證人、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之履行能力;所提供擔保是否相當。 3.債務人有無本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不免責事由而情節重大情形。 (四)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所稱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認定之。 (五)債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於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前所為之陳述,僅供法院判斷之參考,法院不受其拘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針對第六十四條、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部分,以下為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一)根據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一,如果更生方案不符合該條的規定,法院仍應根據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來評估個案情況,判定是否已盡力清償。例如,如果更生方案中的條款與第六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不符,法院在審查時仍需依照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要求來評斷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 (二)根據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如果更生方案中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債務人以其收入或財產按月清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且該數額超過債務人及其應負擔的扶養者(例如租金),導致普通債權得不到充分償還,則不應認定為已盡力清償。例如,如果更生方案中規定債務人每月支付自用住宅借款且超過了合理租金的數額,法院不應該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在審查更生方案條件公允性時,法院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清償數額。 2. 保證人、共同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和提供的擔保是否相當。 3. 債務人是否有不免責事由而情節重大的情況。例如,債務人是否有不免責事由,如隱匿財產或不當行為等情況。 (四)根據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二項和第三項,所指的債務人應負擔的必要生活費用,應根據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的規定來確定。 (五)根據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四項,債權人在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前所作的陳述只供法院參考,法院不受其拘束。例如,在裁定更生方案前,債權人對案件提出某些陳述,這些陳述只作為法院判斷的參考,並不具有拘束力。 以上資訊參考來源: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修訂:108年11月1日)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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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關於第六十四條、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部分: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