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關於第八十條部分: 法院不得以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或其僅負有擔保債務為由,駁回清算之聲請。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在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時,不得因債務人的債務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或只負有擔保債務的理由而拒絕受理清算的申請。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符合相關條件,均有權利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例如,假設某債務人僅負有一筆擔保債務,且該筆債務的本金加利息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但仍可以申請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不得以此為由而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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