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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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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關於第八十條部分: 法院不得以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或其僅負有擔保債務為由,駁回清算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在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時,不得因債務人的債務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或只負有擔保債務的理由而拒絕受理清算的申請。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符合相關條件,均有權利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例如,假設某債務人僅負有一筆擔保債務,且該筆債務的本金加利息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但仍可以申請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不得以此為由而拒絕受理。

  • 債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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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關於第八十條部分: 法院不得以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逾新台幣一千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