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關於第一百二十三條部分: 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所規定之異議,限於分配表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關於債權之實體上異議,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為之。
根據上述法規,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了異議的限制範圍,只限於分配表中寫錯、算錯或其他明顯的錯誤情況。至於對於債權實質方面的異議,則應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117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38條的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了異議的範圍為分配表中的錯誤事項,如寫錯、算錯或其他類此之明顯錯誤。而對於債權本身的異議則需要參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例如,在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中,如果分配表中某個債權金額被誤寫或誤算,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在分配期日前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要求更正分配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分配表的準確性,以維護各債權人的權益。如果對於債權本身有異議,則需要依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例如聲請法院審查債權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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