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部分: 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法院宜斟酌其財產之數量、變價之繁簡程度,決定是否選任管理人行之。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律條款及相關參考資料,第一百二十二條關於清算財團財產變價的問題需要法院考慮財產數量和變價的程度,來決定是否需要選任一位管理人進行處理。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管理人有責任採取各種行使權利或保全權利之行動,以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例如提起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因此,當清算財團的財產需要變價時,法院應該考慮這些因素,並決定是否需要選任一位管理人來進行必要的行動。舉例來說,如果有大量財產需要變價,且這個過程非常複雜,法院可能會選擇選任管理人來處理這個問題。這個資訊可以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4 條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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