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關於第一百五十三條部分: (一)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所稱提出協商請求,係指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表明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二)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所稱開始協商,係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通知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 (三)債務人受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二次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視同未請求協商。
根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條的解釋: 四十四、關於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解釋: (一)提出協商請求指的是債務人根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提交財產和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單,並根據債權人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或影本,並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表明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二)開始協商指的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根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通知債務人進行債務清償的協商。 (三)如果債務人在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下,兩次沒有正當理由未出席協商,則視同未提出協商請求。 參考資料: 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條 2.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一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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