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關於第九條部分: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債務人本人到場接受詢問,其無故不到場、到場無故不為答覆或虛偽陳述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得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駁回更生之聲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倘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構成本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根據上述法規第九條部分的規定,法院在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時,有以下注意事項: 1.法院可以要求債務人本人到場接受詢問,以調查事實。如果債務人無故不到場、到場無故不回答問題或提供虛偽陳述,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法院在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可以駁回更生的聲請。 2.如果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的行為導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根據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3.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構成本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款所規定的不免責事由,法院可以根據該規定作出相應的裁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債務人應當按照法院的要求積極配合調查和提供真實的資訊,以確保程序能夠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及其實務》,作者:曾建寧,發行日:2021年3月9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