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關於第十三條部分: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經聲請破產,而法院尚未裁定為破產之宣告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應駁回破產之聲請。
根據破產法第十三條,如果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已經聲請破產,但法院尚未裁定宣告破產,那麼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應該駁回債務人的破產聲請。這意味著如果債務人先聲請破產,然後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再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這個破產聲請將被駁回。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債務人在法院正式宣告破產之前,先提出了破產聲請。然而,當法院開始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時,這個破產聲請將被駁回,因為債務人已經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將不會繼續考慮個人破產的情況,而是專注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的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