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關於第十四條部分: (一)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公告方法,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揭示,應併行之。同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告方法,由法院斟酌行之。 (二)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最後揭示,係指第一項揭示方法中最後揭示者,非指揭示期間之末日。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之一為第十四條。根據該條的規定,在進行公告時,應該同時在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進行揭示。至於第一項後段所指的公告方法,則由法院依情況斟酌決定。至於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的最後揭示,指的是揭示期間中最後一次揭示的日期,而不是指揭示期間的末日。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四條,最新修訂日期為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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