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關於第十五條部分: (一)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時,法院應注意該代理人是否適任,對不適任者不應許可其代理。 (二)利害關係人得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聲請閱覽或抄錄相關之文書。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如下: 一、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指定非律師擔任代理人時,法院應該注意該代理人是否適任,不適任的代理人不應該被許可代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代理人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才能出任代理人的職務。 二、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閱覽或抄錄相關的文件。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閱覽對方當事人的文件,或者申請抄錄文件的內容,以便於了解案情並作出適當的策略。 參考資料: - 消費者保護法(中華民國法務部) - 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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