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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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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案件之裁定,應置於內信封妥適密封後,連同送達證書置入外信封,以雙信封交付送達;當事人或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協議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無法對「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16 條」進行逐條釋義,因為這道題目並無提供相關資訊。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偵查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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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裁定,應置於內信封妥適密封後,連同送達證書置入外信封,以雙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