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裁定,應置於內信封妥適密封後,連同送達證書置入外信封,以雙信封交付送達;當事人或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協議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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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裁定,應置於內信封妥適密封後,連同送達證書置入外信封,以雙信封交付送達;當事人或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協議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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