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裁判書類之繕校及正本或節本之製作,應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持往用印(含電子套印)。監印人員憑法官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書記官並於蓋印文件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
根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15條,裁判書類的繕校及正本或節本的製作應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持往用印(含電子套印)。監印人員憑法官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書記官還應在蓋印文件及底稿的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 根據我的了解,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裁判書類的正本或節本的製作過程能夠得到適當的保密和控制。書記官身負責裁判書類的繕校及正本或節本製作,同時,他們需要將這些文件帶到印章處進行用印的程序。在這個過程中,監印人員只需確認法官已簽署用印,而不需要查閱文件的內容。此外,書記官還需要在蓋印文件和底稿的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加強保密性,以確保裁判書類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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