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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裁判書類之繕校及正本或節本之製作,應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持往用印(含電子套印)。監印人員憑法官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書記官並於蓋印文件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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