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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同一法院借調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案件之卷宗或其本案卷證時,應填載調卷單並經該案件承辦法官准後,始得調閱;書記官應留意卷證之彌封,並於調卷單上加註提醒。 他院或機關借調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卷宗或其本案卷證時,應以書面提出,經該案件承辦法官核准後,始得調閱;書記官應留意卷證之彌封,並於送卷函件上加註提醒。 前二項之調卷單及書面資料均應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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