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同一法院借調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卷宗或其本案卷證時,應填載調卷單並經該案件承辦法官核准後,始得調閱;書記官應留意卷證之彌封,並於調卷單上加註提醒。 他院或機關借調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卷宗或其本案卷證時,應以書面提出,經該案件承辦法官核准後,始得調閱;書記官應留意卷證之彌封,並於送卷函件上加註提醒。 前二項之調卷單及書面資料均應附卷。
根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14條,當同一法院需要借調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的卷宗或本案卷證時,必須填寫調卷單並經該案件承辦法官核准後才能進行調閱。書記官需要確保卷證的密封完整,並在調卷單或送卷函件上加註提醒。而如果其他法院或機關需要借調該案件的卷宗或卷證,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該案件承辦法官核准後方可調閱。所有的調卷單和書面資料都應該附上卷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