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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檢還營業秘密證據時,書記官應作成書面紀錄,並交所有人或持有人當場簽收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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