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卷宗及裁定原本,應單獨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由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管理。 前項之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檔案逐項點交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 第一項卷宗及裁定原本之借調,依第十四點之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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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卷宗及裁定原本,應單獨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由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管理。 前項之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檔案逐項點交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 第一項卷宗及裁定原本之借調,依第十四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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