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卷宗及裁定原本,應單獨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由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管理。 前項之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檔案逐項點交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 第一項卷宗及裁定原本之借調,依第十四點之規定辦理。
根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20條,該條規定了卷宗及裁定原本的管理方式。根據該條的內容,卷宗及裁定原本應該單獨存放於安全且具有防護功能的保險箱或其他設有密鎖的箱櫃中,並由檔案管理單位的主管或指定的人員負責管理。若負責管理的人員調動或離職,應該逐項點交保管的檔案給檔案管理單位的主管或指定的人員。而卷宗及裁定原本的借調事宜,則應依照第十四點的規定辦理。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資料的安全及保密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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