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卷證及裁定原本,有洩漏、遺失、毀損或其他急迫危險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根據所提供的上述內容,無法得知「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21 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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