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經當庭提出者,宜請提出人就涉及營業秘密部分適當遮隱或彌封,並以明顯之方式標示後,由承辦人員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除前項情形外,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宜請提出人將之置於第一信封,封口處應予彌封,復將第一信封(含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置於第二信封內,封口處應予彌封,於封面記載案號、股別等案件明細,並以明顯之方式標示後獨立提出於法院,由承辦人員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辦理書狀傳送作業。
根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3條,當庭提出的記載營業秘密的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應適當遮隱或彌封,並以明顯的方式標示後由承辦人員處理。除非在當庭提出的情況下,記載營業秘密的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應放在第一信封內並密封,再將第一信封放在第二信封內並密封,並在封面上註明案號、股別等案件明細,然後單獨提交給法院,由承辦人員按照作業要點進行處理。另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的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進行傳送作業。 這一規定旨在保護營業秘密的機密性。當涉及到營業秘密的文件在法院提交時,必須進行適當的遮隱或彌封,以保護其機密性。此外,對於當場提出的營業秘密文件,也應該放在單獨的信封中並密封,並在封面上註明相關的案件明細。這樣做可以在處理文件時更容易識別和保護營業秘密。同時,該規定禁止使用電子訴訟文書平台、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涉及營業秘密的文件,以增加機密性保護。 雖然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但這一規定可以認為是為了保護營業秘密的敏感性,並且確保提交給法院的相關文件得到適當的保護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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