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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經當庭提出者,宜請提出人就涉及營業秘密部分適當遮隱或彌封,並以明顯之方式標示後,由承辦人員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除前項情形外,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宜請提出人將之置於第一信封,封口處應予彌封,復將第一信封(含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置於第二信封內,封口處應予彌封,於封面記載案號、股別等案件明細,並以明顯之方式標示後獨立提出於法院,由承辦人員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辦理書狀傳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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