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聲請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向收發單位遞狀者,收發人員不得開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如有異狀,應記明其事由。 (二)登載於專用登記簿後,裝入保密箱送科室分文人員,交由承辦股書記官簽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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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聲請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向收發單位遞狀者,收發人員不得開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如有異狀,應記明其事由。 (二)登載於專用登記簿後,裝入保密箱送科室分文人員,交由承辦股書記官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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