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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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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書記官收受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之聲請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應即陳送法官批示後,以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面加註承辦股別本案案號、案由、當事人、頁數、件數、附件數,加註日期簽章後,送科室分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5 條,書記官收到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的聲請書狀、證據資料和附屬文件後,應立即將其陳送法官批示。之後,這些文件應放在專用封套中密封,封面上要加註承辦股別、案號、案由、當事人、頁數、文件數量和附件數量,并在日期上簽名後,送到相應的科室進行分案。 根據司法院研究年報第九輯上冊,鍾慧芳著的《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實務處理解析》一書(第九輯,第九八九頁),在法院處理強制執行案件的聲請狀內部操作過程中,收文人員應在文件上端加蓋收文日期章,并查明承辦股別和案號登簿後,分送承辦推事(法官)批辦,然后交由書記官簽收。根據這個範例,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和偵查保密令案件的作業步驟類似,收到相關文件後,書記官應立即陳送法官批示,然后按照所述的步驟進行分案。

  • 書記官名詞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偵查名詞
  • 證據名詞
  • 股別名詞
  • 本案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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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書記官收受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之聲請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應即陳送法官批示後,以專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