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書記官收受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之聲請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應即陳送法官批示後,以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面加註承辦股別、本案案號、案由、當事人、頁數、件數、附件數,加註日期簽章後,送科室分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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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書記官收受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之聲請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應即陳送法官批示後,以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面加註承辦股別、本案案號、案由、當事人、頁數、件數、附件數,加註日期簽章後,送科室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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