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數犯罪,經判決確定者,除有特別情形外,宜以各罪宣告刑之最長期或最多額者為基礎,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合計數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所得之刑,為其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第16條規定,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數犯罪,一般要以各罪宣告刑的最長期或最高額為基礎,再加計其他罪名宣告刑合計數減去10%至30%的比例後得到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期。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刑事訴訟量刑參考要點》,智慧財產法院,108年3月更新,檢索日期:2021年6月15日 範例: 例如,某人因侵害商標權、著作權和專利權三項罪名被判有罪,其中商標權罪的最高刑期為5年,著作權罪的最高刑期為3年,專利權罪的最高刑期為2年。依照第16條的規定,應以商標權罪的刑期5年為基礎,再加計著作權罪和專利權罪的刑期,合計為10年餘刑。再依照比例減去10%至30%的刑期,即得出應執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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