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數犯罪,經判決確定者,除有特別情形外,宜以各罪宣告刑之最長期或最多額者為基礎,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合計數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所得之刑,為其應執行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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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數犯罪,經判決確定者,除有特別情形外,宜以各罪宣告刑之最長期或最多額者為基礎,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合計數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所得之刑,為其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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