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判斷行為人主觀惡性之輕重,應一併考量其對犯罪之認知程度及有無已判決確定之相類犯行。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第7條,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輕重時應考慮以下兩個因素:其對犯罪的認知程度以及是否有已經判決確定的相類犯行。這表示在評斷一個行為人的惡性程度時,不僅僅要考慮其對犯罪行為的主觀認知程度,也要考慮是否有類似的犯罪行為在過去已經經過了判決確定的程序。這可以作為評斷其是否具有反覆實施類似犯罪的意圖或習慣的依據。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人曾經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而被判刑罰並確定刑訊,然後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他又再次從事了相似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在評斷這個人的主觀惡性時,庭審可以考慮他曾經犯罪並接受刑罰的經歷,並認為他的再次犯罪反映出他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性,因為他既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也具有反覆犯罪的傾向。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法務部智慧財產局,2018年5月22日修正,https://www.tipo.gov.tw/sp.asp?xdURL=./law/doc/uovBJ78-1.0325593742008.pdf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