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判斷行為人有無相類犯行,應綜合考量行為人侵害各種智慧財產權犯行之紀錄,不以同一罪名為限。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第 9 條,判斷行為人有無相類犯行,應綜合考量行為人侵害各種智慧財產權犯行之紀錄,不以同一罪名為限。這表示法院應該綜合評估行為人在侵害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紀錄,不僅限於考慮同一罪名下的犯罪行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讓法院能夠全面評價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在量刑時考慮到所有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侵犯行為。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行為人曾經多次侵害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權,比如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法院在判決時應該考慮到這些不同種類的侵權紀錄,而不僅僅針對單一類型的犯行進行量刑。這樣的考慮可以更準確地反映行為人的違法程度和對智慧財產權造成的損害。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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