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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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數位監視系統」主控室軟硬體設施由法警長指定法警 3 至 5名,專責操作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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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的「數位監視系統」主控室的軟硬體設施由法警長指定法警3至5名負責操作和管理。根據此規定,數位監視系統的主控室應該由專門負責進行操作和管理的法警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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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