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命被告或受刑人於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時,得參考本要點辦理。
根據法律規定,當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3項的規定,送請鑑定或請主管機關提出關於處遇計畫的意見時,應以密件方式進行,並以適當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參考資料: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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