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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合法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確定,應主動付與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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