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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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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債務人
對於
支付命令
未於
送達
後二十日內合法提出
異議
時,支付命令即確定,應主動付與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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