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合法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確定,應主動付與確定證明書。
根據提供的資訊,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9條規定,當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未合法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確定,並應主動提供確定證明書。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9條,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的二十日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這意味著該支付命令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並且具有實質上的確定力和執行力。當支付命令確定後,債務人應主動提供確定證明書。 一個具體的例子可以是,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的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而支付命令即確定。當債務人未能合法提出異議時,法院根據該支付命令的確定性發給確定證明書。這證明了支付命令已經確定,並且具有執行的基礎。 根據以上資訊,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9條規定,當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未合法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確定,應主動提供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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