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異議者,其效力僅及於該異議之部分。亦即僅使異議部分之支付命令發生失其效力之效果,未經異議之部分仍得為執行名義。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8條規定,如果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部分提出異議,則該異議僅對該部分支付命令產生失效的效果,未經異議的部分仍可以執行。這表示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異議僅影響到異議部分的執行,未異議的部分仍然有效且可以執行。 參考資料:司法院釋字第455號解釋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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