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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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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債務人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異議者,其效力僅及於該異議之部分。亦即僅使異議部分之支付命令發生失其效力之效果,未經異議之部分仍得為執行名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8條規定,如果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部分提出異議,則該異議僅對該部分支付命令產生失效的效果,未經異議的部分仍可以執行。這表示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異議僅影響到異議部分的執行,未異議的部分仍然有效且可以執行。 參考資料:司法院釋字第455號解釋於是。

  • 債務人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異議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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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異議者,其效力僅及於該異議之部分。亦即僅使異議部分之支付命令發生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