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債務人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如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司法事務官應裁定駁回之;如未逾期且無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送請法院另行分案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七、債務人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如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司法事務官應裁定駁回之;如未逾期且無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送請法院另行分案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