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債務人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如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司法事務官應裁定駁回之;如未逾期且無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送請法院另行分案處理。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7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發的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且已經逾過了二十日的不變期間,或者存在其他不合法的情形,即使司法事務官已經命債務人補正,但債務人未補正,則司法事務官應裁定駁回債務人的異議。而如果債務人的異議尚未逾期且不存在其他不合法情形,則支付命令將失去效力,而視債權人的支付命令聲請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並送交法院另行分案處理。 參考資料: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 國家發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lauseContent.aspx?id=FL00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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