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核發支付命令後,如於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宜主動通知債權人,俾其另行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6條規定,如果支付命令在核發後三個月內無法送達給債務人,該支付命令就會失去效力。此時,司法事務官應主動通知債權人,以便其另行申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根據該規定,當支付命令失效時,債權人需要重新採取法律行動,才能有效地尋求權益保障。一個與此條規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債務人在核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搬遷,且未通知法院新的住址,支付命令將失效,債權人需要重新提起訴訟或申請新的支付命令才能執行債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