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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支付命令後,如於三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宜主動通知債權人其另行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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