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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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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駁回之。債權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為異議不合法時,應裁定駁回之;如認為異議有理由,且應發支付命令時,即應核發支付命令,並於理由中說明撤銷原處分之意旨。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5條的規定,當支付命令的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時,司法事務官應該駁回聲請。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的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後的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當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不合法時,應當裁定駁回異議;而如果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有理由且應核發支付命令時,則應當在理由中明確說明撤銷原處分的意圖。 然而,如果司法事務官認為前述異議無理由,則應送請法院裁定,而不得自行駁回異議。

相關函釋 1

  • 支付命令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駁回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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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債權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