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債權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為異議不合法時,應裁定駁回之;如認為異議有理由,且應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核發支付命令,並於理由中說明撤銷原處分之意旨。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駁回。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5條的規定,當支付命令的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時,司法事務官應該駁回聲請。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的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後的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當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不合法時,應當裁定駁回異議;而如果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有理由且應核發支付命令時,則應當在理由中明確說明撤銷原處分的意圖。 然而,如果司法事務官認為前述異議無理由,則應送請法院裁定,而不得自行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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