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條規定,在受理支付命令的聲請時,司法事務官必須調查支付命令是否具備合法要件,並審核債權人在法律上主張是否合理,以做出准駁的處分。根據這個規定,司法事務官在處理支付命令時需要仔細審查案件相關的法律依據及個別情況,並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做出判斷。例如,如果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中的債權人提出的證物是偽造或變造的,司法事務官需要進一步調查並確定是否存在這樣的情況,並在判斷中考慮這一點。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事務官在處理支付命令時能夠公正、合法地做出判斷,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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