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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其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例如:請求之原因事實僅記載債務人積欠電話費若干元,則無法確認其請求費用之電話號碼及期間。 支付命令應記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所載各款事項,其中關於請求原因事實之記載,得以債權人提出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具體原因之聲請狀作為附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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