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其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例如:請求之原因事實僅記載債務人積欠電話費若干元,則無法確認其請求費用之電話號碼及期間。 支付命令應記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所載各款事項,其中關於請求原因事實之記載,得以債權人提出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具體原因之聲請狀作為附件代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3條規定,債權人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必須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以確認債權所發生的具體原因。例如,如果債權人只記載債務人積欠某數額的電話費,就無法確認請求費用的電話號碼及期間。 根據該規定,支付命令應該記載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所載的各項事項,其中包括請求原因事實的記載。如果債權人提出能夠確認債權所發生的具體原因的聲請書,可以作為支付命令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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