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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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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其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例如:請求之原因事實僅記載債務人積欠電話費若干元,則無法確認其請求費用之電話號碼及期間。 支付命令應記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所載各款事項,其中關於請求原因事實之記載,得以債權人提出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具體原因之聲請狀作為附件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3條規定,債權人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必須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以確認債權所發生的具體原因。例如,如果債權人只記載債務人積欠某數額的電話費,就無法確認請求費用的電話號碼及期間。 根據該規定,支付命令應該記載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所載的各項事項,其中包括請求原因事實的記載。如果債權人提出能夠確認債權所發生的具體原因的聲請書,可以作為支付命令的附件。

相關函釋 1

  • 債權人名詞
  • 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聲請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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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其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例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