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 (一)債權人請求給付之標的非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者。 (二)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屬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 (三)支付命令須對於外國送達,或應依公示送達之情形者。 (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規定了支付命令聲請的情形,如果屬於以下任一情形,司法事務官應駁回聲請,不需要要求債權人補正: 1. 債權人請求支付的標的不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 2. 根據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記載的原因事實,債權人應該要對待還沒履行的給付。 3. 支付命令需要對外國送達或需要依公示送達的情況。 4.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範例: 例如,債權人在聲請支付命令時,要求對方給付的標的是一個物品而不是金錢,則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 參考資料: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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