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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 (一)債權人請求給付之標的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者。 (二)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屬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 (三)支付命令須對於外國送達,或應依公示送達之情形者。 (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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