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司法事務官收受支付命令聲請狀,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法院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條所定之專屬管轄法院;如認為無管轄權者,即應駁回其聲請,不得移轉管轄。 (二)聲請狀是否符合書狀應備之程式,遇債權人遞送之聲請狀不合程式,如未明確記載住居所,或未合法簽名(不含依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遞送書狀之情形),或未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者,應先通知債權人補正。 (三)債權人是否繳納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如尚未繳納,應先命債權人於期限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之。 (四)債權人是否提出證據釋明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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