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事務官收受支付命令聲請狀,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法院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條所定之專屬管轄法院;如認為無管轄權者,即應駁回其聲請,不得移轉管轄。 (二)聲請狀是否符合書狀應備之程式,遇債權人遞送之聲請狀不合程式,如未明確記載住居所,或未合法簽名(不含依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遞送書狀之情形),或未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者,應先通知債權人補正。 (三)債權人是否繳納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如尚未繳納,應先命債權人於期限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之。 (四)債權人是否提出證據釋明其請求。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1條,司法事務官在收受支付命令聲請狀時應審查以下事項: 1. 判決機關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條所定之專屬管轄法院。如果司法事務官認為判決機關無管轄權,應駁回聲請,並不能移轉管轄。 2. 聲請狀是否符合書狀應備之程序。如果債權人遞送的聲請狀不符合程序,例如未清楚記載住所、未合法簽名(不包括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辦理督促程序的情況)或未明確說明請求的原因和事實,應先通知債權人補正。 3. 債權人是否已支付支付命令的裁判費500新台幣。如果債權人尚未支付費用,應要求債權人在期限內支付。如果逾期未支付,則支付命令的聲請即為不合法的,應駁回該聲請。 4. 債權人是否提供了證據來說明他們的請求。 參考資料: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