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聲請人應提出本票原本,未提出者,應命其提出;本票之內容須符合票據法規定本票應記載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本票記載到期日者,到期日須已屆至。
根據判決書中提到的法規要點,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的規定在第3條。根據這條規定,聲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該同時提供本票的原本,如果未提供的話,則應要求聲請人提供。另外,本票的內容必須符合票據法規定本票所應該記載的事項,並且必須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如果本票記載了到期日的話,則到期日必須已經屆至。根據這些要求,司法事務官在審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時,應該確保聲請人已提供本票原本,並且核對本票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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